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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晶鼎聚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小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477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桓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321执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蒙古晶鼎聚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33794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内蒙古晶鼎聚龙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自201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原告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5元,由被告内蒙古晶鼎聚龙化工有限公司承担3585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内蒙古晶鼎聚龙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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