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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3月18日14时59分左右,被处罚单位的浙BX3271混凝土车在驶出教堂工地时忘记清洗溜槽,开到宁波鄞州下应泰康东路上时多余混凝土遗撒污染泰康东路路面,污染道路面积约8平方米,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8月2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500元整的罚款。上述罚款,限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胡佶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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