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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1〕第21-0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26日14时00分至15时25分被查时,被处罚单位使用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鄞州区云龙镇长山江路与嘉苑路交叉口往东200米处行驶时,车胎带泥产生了路面污染,形成一条面积约15平方米的污染带。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7月27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23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胡佶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