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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家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844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九中执字第00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2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家地、张丙娥、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书禹借款本金2485142.23元及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207633.63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485142.2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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