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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1MA****RE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21民初850号
    案号 (2020)赣0321执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芬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325万元,该款项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江西莲宝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完毕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林炜、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芬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0元,由被告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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