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应急罚〔2020〕0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谊胜针织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11月16日,爵溪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谊胜针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1、未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2、未提供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记录;3、未提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应急责改〔2020〕03029号。我所于2020年11月17日对该公司委托人方临权制作了询问笔录,于2020年11月20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宁波谊胜针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应急责改〔2020〕03029号,证明宁波谊胜针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谊胜针织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4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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