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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165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2460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5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5
    发布日期 2016-11-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赛思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逾期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二、江苏赛思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律师费损失104200元。 三、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宜兴恒茂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屠平、董华琴、屠德盘对江苏赛思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314元,由赛思公司、致诚公司、恒茂公司、屠平、董华琴、屠德盘负担。其中22957元已由农商行发展支行垫付,赛思公司、致诚公司、恒茂公司、屠平、董华琴、屠德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农商行发展支行;剩余17357元由赛思公司、致诚公司、恒茂公司、屠平、董华琴、屠德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的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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