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屠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91651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2464号 |
| 案号 | (2016)苏0282执529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25 |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德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借款本金49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49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革除已经支付的利息55411.04元)、逾期罚息(以49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二、宜兴市德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律师费损失803200元。 三、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宜兴恒茂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屠平、董华琴、张小华、屠德盘、宜兴市瀚博农业有限公司、吴卫东、宜兴市华太竹木业有限公司、张培荣、宜兴世通制罐有限公司、苏振翔对宜兴市德盘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4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5096元,由德盘公司、致诚公司、恒茂公司、屠平、董华琴、张小华、屠德盘、瀚博公司、吴卫东、华太公司、张培荣、世通公司、苏振翔负担。其中165348元已由农商行发展支行垫付,德盘公司、致诚公司、恒茂公司、屠平、董华琴、张小华、屠德盘、瀚博公司、吴卫东、华太公司、张培荣、世通公司、苏振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农商行发展支行;剩余159748元由德盘公司、致诚公司、恒茂公司、屠平、董华琴、张小华、屠德盘、瀚博公司、吴卫东、华太公司、张培荣、世通公司、苏振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的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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