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屠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9165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石裁字【2014】第465号 |
案号 | (2016)皖18执恢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日期 | 2016-07-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截止至201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942万元,利息424.0275万元。 (二)鉴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约按时足额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当事人确认,截止到201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罚息和违约金共计541.84万元,以及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全部本金还清为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全部罚息和违约金。 (三)双方当事人确认,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预付本案仲裁费和支付的差旅费共计40万元,同时应承担申请人聘用律师需要支付的548。88万元。 (四)为确保被申请人尽快还款,申请人同意给予被申请人部分减免,即上述第(二)条确定的罚息和违约金全部予以减免;上述第(三)条确定的律师费损失减半收取。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1、借款本金4942万元。 2、截止到2015年2月14日的利息424.0275万元,以及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全部本金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13%标准计算全部利息;3、申请人预付本案的仲裁费和支付的差旅费共计40万元;4、申请人的律师费损失274.94万元。以上合计5680.97万元。(五)被申请人保证按照如下计划偿还上述(四)条所列款项:1/2015年3月底前支付15万元本金;2、2015年4月份支付50万元本金;2015年5月支付100万元本金;2015年6月份支付100万元本金;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支付800万元本金;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支付1000万元本金;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底期间支付1137万元本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支付1000万元本金;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7月底前支付1000万元;3、2016年12月底之前付清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仲裁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4、关于上述款项中的被申请人应偿还的本金部分,被申请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每期本金外,还应保证在实际偿还每期本金之日同时支付该期本金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每期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每期本金实际偿还之日为止,按照年利率13%标准计算的每期本金的相应利息。(六)被申请人如能严格按照上述第(五),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及损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减免同时失效,双方当事人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如果被申请人为能在上述第(五)条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任何一期本金利息算是等,申请人将不给予被申请人任何减免,同时申请人有权立即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内容和金额,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全部款项,并有权对被申请人全部抵押房产形势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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