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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屠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165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13号
    案号 (2016)皖18执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6
    发布日期 2016-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兆兵借款本金57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甘兆兵有权以房建2014字第000006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中登记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甘兆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640元,由原告甘兆兵负担1640元,被告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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