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雷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602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866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07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4 |
发布日期 | 2017-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州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返还本金50332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1997年5月21日起至1997年9月25日以本金700万元,从1997年9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18日以本金6793500元,从1997年11月19日起至1997年12月2日以本金5793500元,从1997年12月3日起至2006年12月12日以本金5683250元,从2006年12月13日起至2006年12月21日以本金5563250元,从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12月17日以本金5383250元,从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以本金5083250元,从201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33250元,按年利率5.4%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90050元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146元,由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担25497元,被告广州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公司负担796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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