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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三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261****13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1民初24187号
    案号 (2020)沪0101执80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三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超霸科技拓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162534.81元。   二、被告济南三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超霸科技拓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逾期利息:(1)以5500.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2)以101366.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3)以83721.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4)以61123.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5)以19774.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6)以1244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7)以69195.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被告济南三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超霸科技拓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费1662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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