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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胜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志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605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800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800号
    案号 (2016)赣01执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中胜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5月18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江西中胜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1150元。被告付志云、陈虹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中胜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则可将被告付志云的他项权证号为林(他)证字[2014]第01号的林木、林地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被告付志云、陈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中胜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62元,由被告江西中胜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付志云、陈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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