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平处字〔2017〕第5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0 |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牟骥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