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1278****082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5992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6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19-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新南方五金装璜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23933563.9元、利息4350元、罚息186669.06元(截止2017年10月19日)、复利22.08元,合计24124605.04元。 二、被告南通新南方五金装璜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案涉借款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人民币23937913.9元为基数(本金23933563.9元与利息4350元之和),按年利率4.35%的1.5倍即年利率6.525%计算。 三、被告南通海妍化工燃料有限公司、南通南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厉和明、罗云芬、厉旖旎、黄林根、张菊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南通新南方五金装璜市场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海妍化工燃料有限公司、南通南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厉和明、罗云芬、厉旖旎、黄林根、张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新南方五金装璜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南通新南方五金装璜市场有限公司债务中的1200万元及其相应罚息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新南方五金装璜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756元,由被告南通新南方五金装璜市场有限公司、南通海妍化工燃料有限公司、南通南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厉和明、罗云芬、厉旖旎、黄林根、张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75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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