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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左建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1278****08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02民初5590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2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日期 2018-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伟建、冯淑云、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建、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左建飞、江苏中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倪春新、南通珠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朱峰对江苏远威重工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张建委的借款350万元及利息115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倪伟建、冯淑云、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建、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左建飞、江苏中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倪春新、南通珠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朱峰对江苏远威重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张建委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违约金以所欠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7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9163元,由被告倪伟建、冯淑云、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建、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左建飞、江苏中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倪春新、南通珠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朱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473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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