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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左建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1278****08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02民初5578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2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日期 2018-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建委欠款人民币300万元以及期内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3月31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3月31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和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左建飞、宫会玲、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陈志明、江苏通北实业有限公司、田小东、江苏远威重工有限公司、倪伟建对上述第一项义务中被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张建委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向被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89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52379元,由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左建飞、宫会玲、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陈志明、江苏通北实业有限公司、田小东、江苏远威重工有限公司、倪伟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8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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