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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左建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1278****08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349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3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6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华崎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5234587.29元(暂算至2015年3月11日)及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凌井秀、魏美华、范洋、凌春雷对被告南通华崎起重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华崎起重机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4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49132元,由被告华崎公司、文汇公司、凌井秀、魏美华、范洋、凌春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42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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