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左建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860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1435号 |
案号 | (2017)苏0602执21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日期 | 2018-04-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左建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勇军人民币177万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9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从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5月30日;以人民币29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从2014年5月31日至2016年12月13日;以人民币17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从2016年12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5.002436万元); 2、被告宫会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57.39%分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被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事清偿责任。被告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承担了清偿责任后,依法向被告左建飞予以追偿。 四、驳回原告韩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65元(已减半),由被告左建飞、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宫会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3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 代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