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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沃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82767****6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827民初781号
    案号 (2019)新2827执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7
    发布日期 2019-1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沃德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新江支付番茄款544198.6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1.98元,减半收取4620.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沃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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