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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沃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82767****6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827民初1023号
    案号 (2018)新2827执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12-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新疆沃德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赵志忠番茄原料款24969.42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24.24元,减半收取212.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沃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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