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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8155****27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3民初3414号
    案号 (2020)豫0183执恢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4-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长松、丁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书功借款本金2 000 000元; 二、被告刘长松、丁金凤应按照本金2 000 000元从2009年11月2日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赵书功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长松、丁金凤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其对河南平禹新岭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49%股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书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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