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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8155****27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民终17800号
    案号 (2019)豫0183执5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3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 二、刘长松、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秦海洲、高进安支付欠款160万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以1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秦海洲、高进安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秦海洲、高进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200元,共计38400元,均由被上诉人刘长松、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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