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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工商处字[2018]3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9
    决定机关 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曾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