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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898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15162号
    案号 (2019)苏0115执1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06-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启权工资22485.7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6969.75元,合计249455.4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孙启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电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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