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70020****518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01民初3198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4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凉山州鑫瑞建材有限公司、西昌东瑞商贸有限公司商品砼货款42776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2776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021.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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