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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宗定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56****01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6民初6733号
    案号 (2018)苏0206执2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卞卫、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徐国良借款本金1514万元及利息(明细如下:1、以151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141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以111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上述款项分期支付:卞卫、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支付100万元借款本金;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300万元借款本金;于2017年12月30日支付1114万元借款本金及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利息。若卞卫、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支付,徐国良有权就上述借款本息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全额执行。 三、无锡市恒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卞卫、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海集鸿物资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514万元及以151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徐国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320元,由卞卫、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恒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徐国良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卞卫、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国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恒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所负担部分于2017年1月20日前直接支付徐国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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