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宗定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3130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3民初1044号 |
| 案号 | (2017)苏0213执6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19343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0375%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106600元。 三、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张继田、庄秀桃、张华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张华、庄秀桃所有的无锡市盛岸花园89-502室房产、张艮军所有的无锡市东亭友谊中路128-17-201房产,以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分别在4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70元、减半收取234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35元(已由无锡民生银行预交),由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张继田、庄秀桃、张华、张艮军、陈荣春共同负担(无锡民生银行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张继田、庄秀桃、张华、张艮军、陈荣春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无锡美誉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张继田、庄秀桃、张华、张艮军、陈荣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无锡民生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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