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徐人防决字[2020]第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车位出售、附赠。”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并处100000元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68573.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0 |
决定机关 | 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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