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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徐人防决字[2020]第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车位出售、附赠。”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并处100000元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68573.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0
    决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