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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82MA****JB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82民初5296号
    案号 (2020)冀0982执1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与被告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27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4215.37元(利息算至2019年10月21日,以后利息、罚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对被告曹丙刚位于任丘市广播电视局院内3号楼西单元3层东门(房产证号:任权字第401002083号)、对被告冯凯和王珊珊位于任南金盾小区3-2-504室[房产证号:冀(2018)任丘市不动产任权第81312号]、对被告刘振宁位于任丘市建材市场员工住宅小区2-5-602室[房产证号:冀(2019)任丘市不动产权第0006298]享有抵押权,可以申请拍卖、变卖上述被告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任丘市思贤化纤配件有限公司、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丙刚、远俊英、高学丽、冯永良、段立辉、段伯苓、马秀爱、冯永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任丘市思贤化纤配件有限公司、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丙刚、远俊英、高学丽、冯永良、段立辉、段伯苓、马秀爱、冯永祥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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