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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82MA****JB7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82民初394号
    案号 (2020)冀0982执1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勇借款520万元及利息52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冯永良、王姗姗、远俊英、冯春良、黄志滨、高学丽、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冯永良、王姗姗、远俊英、冯春良、黄志滨、高学丽、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丙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920元,由被告曹丙刚承担,被告冯永良、王姗姗、远俊英、冯春良、黄志滨、高学丽、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丰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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