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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P90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7595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70元,由被4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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