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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P90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3022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348000元及利息(以34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0元,由原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0元,由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50元5(被告应负担的6450元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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