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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偰再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2258****98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29民初512号
    案号 (2017)川0129执1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大邑县鹤山木制品厂货款183,919.00元,并从2016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8.00元,由被告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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