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0-2964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2020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未能出示三楼车间电镀工范平水、李科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已构成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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