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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2964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2020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未能出示三楼车间电镀工范平水、李科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已构成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7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