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672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32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2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9 |
发布日期 | 2016-05-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28884.88元(截至2015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授信额度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74033元。 三、被告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秦惠明、倪美玉、秦宇、许静对被告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秦惠明、倪美玉、秦宇、许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各自清偿部分向被告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20元、减半收取38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1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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