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惠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672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31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2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9 |
发布日期 | 2016-05-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3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775747.8元(截至2015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授信额度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90700元。 三、被告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惠明、倪美玉、秦宇、许静对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惠明、倪美玉、秦宇、许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各自清偿部分向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含本案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碧溪镇浒浦浒西村1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熟房权证碧溪字第10000799号、最高债权数额25130000元)以及位于常熟市碧溪镇浒西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03000、债权数额14170000元)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132元、减半收取127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066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