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惠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672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园商初字第0588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07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12 |
发布日期 | 2015-10-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惠明、倪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993033.96元,支付截至2014年9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00933.92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秦惠明、倪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38000元;三、被告李刚、王丹及豪威富钢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惠明、倪美玉追偿;四、若被告秦惠明、倪美玉、李刚、王丹及豪威富钢管不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秦惠明、倪美玉名下坐落于常熟市中山南路2号30幢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6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62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859元由被告秦惠明、倪美玉、李刚、王丹及豪威富钢管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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