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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814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执8107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恢1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30万元,并偿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6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罚息以6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32816元。 三、如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以被告凌金根、徐菊英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中路281号衡悦广场15幢160、161、162铺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7308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73012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7313号、吴押他项(2014)第03492号、吴押他项(2014)第03490号、吴押他项(2014)第0348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四、如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以被告凌剑峰、吴晨燕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315号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7314号、吴押他项(2014)第03484号),以及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泽大街123号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42963号、吴押他项(2016)第0059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五、被告凌金根、徐菊英对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凌剑峰、吴晨燕对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658元,由被告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凌金根、徐菊英、凌剑峰、吴晨燕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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