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814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7090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恢1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晨燕、凌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36996%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止,再扣除利息982元,即34972.89元;罚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晨燕、凌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43095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三、若被告吴晨燕、凌剑峰至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判决确定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以被告钮海凤、李坤荣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桥北新村鹰翔庄园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868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债权数额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钮海凤、李坤荣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桥北新村鹰翔庄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5)第0264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数额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晨燕、凌剑峰继续清偿。 四、被告钮海凤、李坤荣、徐菊英、凌金根、陈学春、姚丽英、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名嘉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亿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汉鼎织造厂对被告吴晨燕、凌剑峰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05元,由被告吴晨燕、凌剑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钮海凤、李坤荣、徐菊英、凌金根、陈学春、姚丽英、吴江市润丰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名嘉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亿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汉鼎织造厂对被告吴晨燕、凌剑峰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