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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卓能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云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220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3民初1507号
    案号 (2018)津0103执6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卓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贷款本金19889961元及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的利息3895130.8元; 二、被告天津市卓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确定给付上述主文第一项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市顺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欣荣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胡增海对上述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韩远芳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被告胡增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诸被告于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25元,公告费980元,由诸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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