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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消)行罚决字〔2020〕00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位于江北区祥北路178号的星健兰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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