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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MA****1M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04民初2687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粤0404执4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71201602485】。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02,058.48元; 二、上述欠款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1月30日支付人民币1,202,058.48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16,482元,由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全部款项后,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如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欠款,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视剩余未支付部分欠款为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每日按到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61,090元。 六、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前向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质保金人民币220,205.85元的一年期的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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