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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8〕110003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反映上城区庆春路87号悦都汇商场(小营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越都荟管理的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8年9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30
    决定机关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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