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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运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963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567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3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5
    发布日期 2016-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5万元; 三、如被告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二项义务,则被告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合同号为:AA14040314CDX的《租赁合同》所附全部租赁标的物。如被告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履行本调解书第三项义务,则不再履行本调解书第二项义务; 四、被告刘松岩、李佳对本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被告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5,150元,由被告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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