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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修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963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287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5
    发布日期 2018-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甦欠款本金人民币981830元; 二、被告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甦借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98183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刘松岩对本判决确定上述第一、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王甦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刘松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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