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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保监罚〔2015〕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我局对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4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29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熊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