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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毕国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56****63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52127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5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国祥、毕卫海、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金龙股权回购款2,000万元;   二、被告毕国祥、毕卫海、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金龙股权回购回报(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5年9月30日起算至全额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毕国祥、毕卫海、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金龙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534,2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5日起算至全额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650元,由被告毕国祥、毕卫海、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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