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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冶市祥进腾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皮中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79958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281民初1062号(2016)鄂0281民初1062号
    案号 (2016)鄂0281执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5
    发布日期 2016-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冶市祥进腾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汉平劳动报酬款37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8元,由原告吴汉平负担96元,被告大冶市祥进腾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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