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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182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37119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7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白文东借款本金1 762 150.4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1 762 150.4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邓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白文东借款本金59.1万元、给付逾期利息(以59.1万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18%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给付违约金(以59.1万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邓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白文东律师费12万元; 五、驳回原告白文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 777元,由原告白文东负担5192元(已交纳),由被告邓玉梅、被告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 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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